債務資產重組中其他收益的解決

新的債務資產重組規則,有一個非常大的轉變 ,關鍵反映在涉及到並以資產償還債務時的債務人的會計賬務處理。從總體上,以財產償還債務方法開展債務資產重組的,債務人理應在有關財產和所償還債務合乎停止確定標準時給予停止確定,所償還債務帳面價值與出讓財產帳面價值中間的差值記入損益類。假如債務人僅用流動資產等資產償還,差值記入長期投資;假如債務人以庫存商品、投資型房地產業、固資等非資產償還債務,或是以包含資產或者非資產以內的多種財產償還債務的,則不會再區別資產處理損益表和債務舒緩利息損益表,都不區別不一樣財產的處理損益表,而應將所償還債務帳面價值與出讓財產帳面價值中間的差值,記入其他收益。